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宣传栏、阅报栏管理暂行规定
校园内的宣传栏、阅报栏,是党的宣传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展示学校形象的重要窗口。为了加强对全校宣传栏、阅报栏的管理,充分发挥宣传栏、阅报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设置宣传栏、阅报栏,由学院宣传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向学院宣传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进行。未经批准设置的,由学院强行拆除。
第二条 宣传栏、阅报栏的内容,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更换。阅报栏内的报纸,要按照出版周期随时更换,不得拖延。宣传栏每月至少应更新一期。有关节庆内容的,展出时间不应拖延到下一个节庆日。宣传栏展出的内容要积极健康,版面设计要美观大方。
第三条 校园内的宣传栏、阅报栏出现破损、脱漆等情况,主办单位应及时报修,并注意经常清擦,保持外观整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栏和阅报栏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违者一经发现,主办单位应追查张贴者的责任,并及时消除。不能使用的宣传栏或阅报栏,主办单位要及时拆除。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单位应对宣传栏、阅报栏进行一次集中报修和清洁。
第四条 院党委宣传部是全院宣传栏、阅报栏的主管部门,学院后勤、总务部门应协助做好制作、安装工作,保卫部门协助做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办的宣传栏或告示张贴栏,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主办单位”,本单位的党、政、团组织应在舆论导向、政治原则上严格把关。
第五条 学院宣传主管部门应对各单位主办的宣传栏、阅报栏的使用管理情况,经常进行巡查、指导,并于每学年结束前,进行一次全院性的集中检查、评比。管理规范和宣传效果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校园内设置的公告栏、海报栏,责任单位应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精神进行管理,不再单独制定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解释权归院党委宣传部。
中共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