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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宣传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08-05-28]  来源:

 

中共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宣传工作

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宣传工作效果,实现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内外宣传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宣传部要定期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宣传工作的要求,定期研究做好和加强学院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围绕学院建设发展、教学管理、校园文化等工作,及时提出学院宣传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制定具体的计划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第四条 学院网站、报刊、广播站等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编播出版水平,传播优秀文化和学术理论,在宣传工作的政治原则和组织纪律上,要自觉接受宣传部的领导,要及时向宣传部报送样书、样刊、样报。
      第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院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学院各部门、教学系(部)和学生团体编印或在院内发放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事先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六条 社会新闻媒体到学校进行采访活动,受访单位或受访人要及时向宣传部通报,或请采访者到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由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
      第七条 由学院统一安排的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受访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学院的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要注意维护学院的形象。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涉及学院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院分管领导或宣传部负责同志审定签发。
      第八条 学院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宣传部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特别重大的活动,发放记者“采访证”;职能部门和各系(部)等单位组织的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宣传报道者,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三天前报宣传部,并于活动举办前做好活动场所的环境布置,备好新闻通稿初稿、通稿初稿软盘和相关材料,同时要积极热情地配合记者的采访,协助宣传部做好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团体举办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全院性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须报宣传部审定批准并登记备案;邀请校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主办者须对拟邀报告人的政治思想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并事先征得报告人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各系各部门内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各类小型文艺演出、文化展览活动,由举办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条 加强对校园内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积极健康、活动规范有序。严禁反动、迷信、淫秽、凶杀、暴力、伪科学等类制品在校内传播。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设网吧或从事文艺演出、影像播放等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为净化学院育人环境,维护学院良好形象,对学院内的广告宣传实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院内设置悬挂灯箱、路标、横幅、广告牌等广告宣传品。确因工作需要或有利于学院事业发展的广告宣传,须报宣传部审定批准,并统一规划、确定发布时间、位置和形式。院内单位、团体和个人发布公告、启示、通知、海报等日常工作和生活信息,须到广告栏张贴,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作出相应处理,给学院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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