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关于横幅、展板、灯箱、广告牌等
宣传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各系各部门凡是在学院各主干道、教学区、办公区、主要生活服务区等公共区域悬挂、张贴、设置横幅、展板、灯箱、牌匾、路牌广告牌等宣传品,必须于事前三天认真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校卫队及值勤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二、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以及各种形式的软广告。
三、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悬挂、张贴、设置的活动宣传品,应于活动结束后当日内予以撤除。
四、各系各部门所辖报刊栏、宣传栏、黑板报、展板等宣传载体的使用管理,对宣传纪律、宣传内容、宣传形式等,各单位要认真把关,并行使最后决定权,同时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
五、学院党委宣传部对校园内各类宣传品应做好经常性的巡查工作,对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