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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处(部)】关于推荐我校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专家人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9 10:44:02  作者:王美龙  浏览量:[]

各二级学院,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通知,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对广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现公开遴选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专家。现将有关推荐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范围

高等院校从事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服务、法律、经济等方面相关工作,愿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公益服务等工作活动,在知识产权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员。

二、管理原则

自愿申报,择优选聘,公益属性,动态管理。

三、主要工作职责

围绕广西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和相关产业、企业的需求,参加下列工作:

(一)参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益行等活动;

(二)为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

(三)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提供分析预警;

(四)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支持意见;

(五)参与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六)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和宣传活动;

(七)参与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与评估。

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心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 端正,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观念;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行业内普遍认可的权威知名专家或学者,年龄不受限制);

2.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本专业或行业以及知识产权最新发展动态;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等;

3.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交办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益服务工作;

4. 无违纪、违法等不良信用记录。

()专业条件

1.知识产权法律类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行政执法或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3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或相关实务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同时具有律师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放宽至执业2年以上;在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教学科研工5年以上,并取得副高以上职称;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相关工作5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经验丰富,有作为负责人承办较大型知识产权法律案件经历的优先。

2.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专家。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同时具有律师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优先;在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科研工作,并取得副高以上职称;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事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相关工作,知识产权分析项目的实务经验丰富,有作为负责人承担较大型知识产权分析项目经历的优先。

3.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类专家。从事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诉讼、 仲裁、贸易调查、海关执法等方面工作3年以上,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规则。

、申报事宜

(一)材料要求

申请人填写《广西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专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并附以下材料:

1.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扫描件 (PDF格式的1个文件);

2.1-2项最能体现本人专业水平或业绩的与拟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案件材料、专利分析报告、论文或相关研究成果说明等(PDF格式的1个文件)。缺该项材料的,视为无效申报资料。

(二)材料递交时间

本次材料递交时间截止2023年9月20日。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填写《广西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专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转换成PDF 格式,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电子版一并发送到各单位邮箱, 同时提交 WORD 格式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确定申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纸质版材料送至知善楼8219办公室人力资源处(部)王美龙处,电子版材料发送到邮箱:549257665@qq.com,邮件需注明“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专家+姓名”。由人力资源处(部)汇总申报人员名单,经学校审定通过后,报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择优遴选。

3.已受聘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的,只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和受聘证书,即可直接入选。

(四)名单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专家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条件,适时增补成员名单。对于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相关工作的成员,适时退出成员名单。

、推荐要求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并根据推荐条件做好推荐工作。未尽事宜,请与人力资源处(部)王美龙老师联系,联系电话:0773-3696128。

附件:广西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专家申请表


人力资源处(部)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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