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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工党支部建设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09-05-25 00:00:00  作者:  浏览量:[]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工党支部建设工作细则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教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为加强和改进学院教工党支部建设,不断推进党支部工作创新,使党支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总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把学院教工党支部建设成为组织健全,思想统一、作风端正,纪律严明、制度落实、发挥作用,能够经受住各种考验,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保证学院正确的办学方向和培养更多合格人才根本任务的实现。

第二条  工作任务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以及本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支部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关心教职工的疾苦,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学院改革发展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六)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教学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法党纪,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 、党支部的设置和建设

第三条  党支部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一)设置党支部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有利于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加强,有利于党的领导。要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二)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单位,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应就近建立联合党支部。

(三)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本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3-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支委会选举书记1名,如支部党员人数较多,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委会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支委人数少的,可以分别兼管几个方面的工作。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副书记各1名。

(四)为便于党员的管理教育,开展党内活动,发挥党支部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一般应以教学和管理单位为基础设置党支部。

第四条  党支部换届选举的一般程序

(一)党支部应按时换届选举,支委会每三年改选一次,委员缺额及时增补。要严格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群众信任拥护”的标准,选举和配备好党支部书记。

(二)支部书记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威信较高,具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提倡党总支委员兼任各单位教工党支部书记。要把政治素质好,群众信得过,既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又有较强学科专业知识和创新精神的人吸收进支部班子,使支部委员会成员既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模范执行者,又是教学或党政管理、后勤服务的业务骨干。

(三)党支部换届选举的程序:

1.向党委递交党支部换届选举的请示。

2.党委批复后召开支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3.召开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支委会进行分工。

  4.向党委书面报告选举结果和支部委员会的组成。

  5.党委批复后,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

(一)按照“组织健全、班子坚强有力、党员作用明显,思想政治工作有力、管理监督到位、基础工作扎实”的要求,切实加强党支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二)高度重视支委会的建设。支委会成员要具有合理的知识、年龄、专业结构,事业心强,公道正派,得到本单位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三)加强党支部的制度建设。党支部应建立健全并坚持以下党内规章制度:

 1.集体领导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要问题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要分工明确,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

 2.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党课一般每学期一次。

3.民主生活会制度。支委会和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除参加支委民主生活会外,还要自觉参加所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4.计划总结报告制度。根据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安排,党支部年初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年终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向支委会或全体党员报告工作情况。

5.思想汇报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应适时召开支部书记会议(或采取个别听汇报的方式),听取各支部的汇报,分析党员和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党委反映,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和教育活动。

6.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对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每两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7.学习制度。联系实际制定学习计划,帮助党员提高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和业务素质。

8.组织生活制度。1党支部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两次支委会,讨论布置支部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支委会。(2)支部党员每月要集中过一次以上组织生活,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生活,不得无故缺席。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党员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及时予以帮助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就被认为自行脱党,支部要及时地予以处理。

9.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每月1-5日前每个党员应将党费交到党支部,党支部认真登记,5-10日交到党总支,10-15日党总支交到组织人事办公室。

10.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制度。每次支委会研究工作的议题,决定事项以及党员活动出勤情况、活动的内容、讨论发言等都要详细填入《党支部工作手册》,作为考核支部工作的依据之一。

 

三、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

第六条  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加强对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把握好发展党员工作中培训、政审、考察、审批、转正等各个环节,壮大党的力量。

第七条  抓好党员教育

(一)对党员定期进行培训,切实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

(二)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各种学习教育方式,根据各党员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提出学习重点和要求。党内重要问题让党员先学习、先知晓、先讨论、先行动,增强教育的有效性。

(三)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搞好舆论宣传,用先进事迹激励党员和广大教职工。

第八条  加强党员管理

督促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对党员进行监督、管理和鉴定;及时按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手续,加强对党员党籍、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及党内统计工作;积极探索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认真解决党员队伍“出口”不畅的问题。凡党员提出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凡自行脱党,一律予以除名。对不合格党员应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并报上级组织批准。

 

四、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九条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积极探索与学院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形式、载体和方法,不断推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建立一支以支部委员为主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为骨干的具有教育管理等功能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围绕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群众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对工会等群众组织实行领导。支持、指导和帮助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群众组织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与广大教职工的联系;定期听取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好群众组织之间、群众组织与其它组织的关系;加强对群众组织中干部的培养教育,增强党在群众组织中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五、加强对党支部建设工作的领导

制定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工作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党支部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建立工作联系点,培养典型,及时推广成功经验。配齐配强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党总支抓党支部建设的工作责任制。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教工党总支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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