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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申请


发布时间:2008-05-15 00:00:00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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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上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08年上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的通知》的精神,现将我院2008年度上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是学校拟聘教师(含在职、聘用),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在2007年5月前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须通过全区统一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
2.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学技能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里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一)、(二)和(三)中的第4项。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一)和(三)中的第4项。
二、认定范围
我院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还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教职员工。
三、申请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5月15日至5月19日,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登录广西教师教育网(< http://www.gxjs.com.cn/>)报名。登录名称:广西师范大学;代码:888888;密码:888888。
5月15日,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报名人数,到人事处师资科统一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并根据要求填写。
5月19日上午下班前,各学院将材料统一收齐,报送人事处师资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必须在受理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对符合法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此,各系、各部门必须按照以上时间安排完成各阶段的工作,逾期不予办理。
四、申请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用黑色墨水填写,不能打印,贴照片)
2. 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
3. 体检表(原件1份,贴照片)
4. 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6. 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博士身份申请人员须附博士学位证,具有外国博士学位人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认定机构认证书)
7.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副高以上人员提交)
8. 普通话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9. 岗前培训证复印件(1份)
10.教育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11. 教学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12. 免冠彩色两寸标准相片(4×3CM,1张)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要求用A4规格纸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第8、9、10、11项。
五、体检由申请者本人自行到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指定的医院(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第四人民医院、海军医院、广西师范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
六、联系人:王筱梦   联系电话:0773-3696128
                                                                                                                               组织人事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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