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被学校聘用为任课教师的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内均可到图书馆借阅图书,外聘教师资格以人力资源部确认的为准。
二、外聘教师凭借书证办理图书借阅手续,办理借书证按《图书馆借书证办理办法》规定办理。
三、借书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转借他人借书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借书证外,取消该外聘教师借书资格;造成图书丢失的,按图书馆《图书赔偿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四、外聘教师每人每次限借图书10 册,由其本人持借书证到图书馆办理借书手续,借期150天,期满需归还图书。逾期按0.1元/册/天交滞纳金。
五、工具书、过刊、现刊、报纸等不外借,只能在图书馆阅览。
六、外聘教师借到图书后,应仔细核对,如所借图书有损坏的,应立即向图书馆工作人员说明并更换。
七、外聘教师须爱护图书,不得在图书上圈点、批注、撕页、损坏或丢失图书,如有上述情况,按图书馆《图书赔偿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八、外聘教师与学院解除聘用关系时,须到图书馆还清所借图书。如未按要求归还图书的,图书馆将通过财务处延缓发放其课酬,直至还清图书为止。
九、外聘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应协助图书馆催还图书或借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