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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图书赔偿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1-04   点击数:

一、在图书、报刊上圈点、画线、批注的,除收回原书外,按图书原价的50%赔偿。撕页、损坏图书的,按丢失处理。

二、丢失图书的,须赔偿相同版本的新书。无法赔偿原版图书的,按图书码洋2倍赔偿。

三、读者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书带出馆外的,一经发现,图书馆将追回所带离图书,取消其借书资格一年并处以原书码洋2倍罚款。

四、未经允许,擅自将期刊、报纸带出馆外,经管理员提醒后自觉还回的给予批评教育;若不听劝阻且造成刊物丢失的则处以刊物码洋2倍罚款。

五、特殊情况集体借书的,如有遗失,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六、丢失图书经赔偿后,如在一周内找到原书而原书又未损坏的,可持原书和赔偿收据到图书馆读者服务部办理退还赔款。

七、有上述情况者自接到赔偿或罚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图书馆交清款项,未按时办理的暂停其借书资格,办理赔款后方能继续借书。图书馆每学期汇总一次赔书款并上交学校财务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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