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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参保程(高校经办人员用)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3日 15:40  点击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8]90号)、《桂林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市劳社发[2009]71号),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参保登记、必备材料的收集、审核、录入、代收代缴费;负责参保学生门诊统筹资金管理和使用;并指导参保学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统一办理参保学生医疗待遇报销等工作。各学校由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参保工作,并指定一名医保经办人员专门负责学生参保管理和具体经办业务。在校学生参保程序及相关工作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筹资标准

(一)参保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参保学生以学籍为准,不限于18岁以下的年龄,不限于户籍地。

(二)2009年度筹资标准(每人每年)

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其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相应标准执行。在校学生参保简称为“未成年居民”。

1、普通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135元、其中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纳35元。

2、低保、重残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135元、其中政府补助113元、个人缴纳22元。

3、低保三无、低保重残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135元、其中政府补助135元、个人不缴费。

二、在校学生参保程序

(一)学校参保单位登记。以学校为参保单位办理登记,填写相关表格。

(二)发放宣传资料及参保登记表。学校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和《参保登记表》发给学生。

(三)学生参保登记表填写。按班级发给学生《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学生按规定逐项填写(中专、技校、大学生学生不须家长签字)。“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应与身份证(户口簿)内容一致,“身份证号”填写身份证号码或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户口簿上无身份证号的应到派出所将身份证号码标在户口簿上,方可办理参保。

《学生参保登记表》主要供学校收集参保学生信息使用,如学校的原有的学生信息齐全,不需要重新填表的,可免此手续。

(四)住院定点医院选择:每人选三家住院定点医院,其中二级以上医院2家、一级及其以下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社区无住院医疗机构)1家。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第五人民医院)不须选择为住院定点医院,参保人均可办理住院;专科医院患专科疾病的均可办理住院不用选择,但参保居民在专科医院综合科非专科疾病住院,必须是本人选的定点医院。为便于学生在学校发生疾病时学校能及时、就近送往定点医院救治,最好统一填写其中一家医院。外地学生较多的学校,也可由学校统一选定三家医院为学生的住院定点医院。

(五)收集相关资料及代收费。学校医保经办人员按班级收集参保学生需提交的以下资料,并同时收取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

1、学生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学校留一份、参保学生一份);

2、参保学生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照片不须交医保中心,学校领回医保证后负责贴照片);

3证明材料收集:低保对象:低保对象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农村籍学生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对象以办理参保时的状况认定.未发放《低保证》的地区须出示城区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或低保对象审批表(县以上民政部门的审批章)重度残疾:简称重残,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简称《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多重残疾的以其中一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其中一种)残疾等级达到一、二级为准。《残疾证》如未写明残疾级别的,请持证人到残联办理级别认定。低保三无”(孤儿):提供户籍地城区或县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低保重残:须符合低保、重残两个条件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上复印件均为2份,学校审核后将原件退回本人,复印件学校留1份,报送市医保中心1份。以上资料每年续缴费时须重新审核确定。

(六)录入信息。学校经办人员按班级录入参保学生信息并核对无误。

(七)报送信息、资料。学校将学生参保信息导入居民医保系统,打印低保、残疾等人员汇总表》及附审核资料复印件1份报送至市医保中心审核。

(八)打印缴费通知和缴费。医保中心核对参保学生信息无误,打印《缴费通知书》核定学校应缴费总额,学校将代收的参保学生的医保费缴存至医保基金帐户。

(九)领取发票、打印、发放医保证学校经办人员到医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转账的学校须等到账后开发票,不同行转账约10天左右到账)、按通知的时间到医保中心领取《居民医保证》,贴照片、发给学生。

重点提示学校缴费后必须到医保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医保财务方可确认缴费到账及打印《医保证》,否则耽误发证时间。学校应及时将医保证发给参保学生,指导参保学生正确使用医保证,参保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时须到选定的定点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疾病住专科医院除外;急诊抢救情况除外),并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医保证(宣传资料第9条)。

三、学生参保缴费、续缴费办理时间

在校大学生参保年度按参保当年91日起至次年831日止。每年9月开学至1220以前,办理原在校生续保缴费和新生参保缴费。学校可在开学前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宣传资料和学生参保登记表,新生参保缴费开学注册时即开始办理。

续缴费人员类别审核:参保学生续缴下年度医保费时,除普通学生外,其他的人员类别(低保、重残、低保三无人员等)及变更(如普通参保学生变更为低保、重残、低保三无等)按新参保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审核办理。人员类别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作变更,当年度缴费后人员类别发生变更的,缴费标准不作调整。

四、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新生转入(市内调动)等医保关系办理

(一)毕业班参保学生。学校在每年7月份学生毕业时,填写毕业班参保学生信息变更表(按班级整体办理,填写班级编号即可),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信息调动手续。参保学生享受待遇按保险年度的时间,学生信息调动后不影响享受待遇。

(二)转出。学生转学、退学时,班主任应在三天内将学生信息交学校经办人员,经办人填写“信息变更表”,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学生信息交医保中心办理。学校应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否则将影响参保学生转入其他学校或社区。

(三)市内已参保学生调入(转学入学、新生入学)。参保学生转入本学校时,班主任应在三天内将学生参保信息、所在班级和医保证号报给学校经办人员,经办人填写变更表在一个星期内交到医保中心办理调入手续。已参保的新生入学时班主任收集好学生名单(填写医保证号)交学校经办人

五、医保证遗失补办。参保学生遗失医保证,由参保学生填写《居民医保证挂失登记表》,并交一张照片,由学校经办人员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挂失及补办新证手续。

六、更改定点医院。居民医保实行住院定点管理,每年9-12月续缴费时可以提出更改定点医院,由学校从市医保中心拷回学生参保信息后进行更改,其他时间不予办理更改定点医院,因治疗需要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在校大学生参加桂林市居民医保领取《居民医保证》后相关工作提示:

一、根据市医保字[2009]24号文件,缴纳2009年度医保费的参保大学生,领取《居民医保证》之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及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校安排人员统一收集报销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2009年新入学从91、二年级以上学生从20091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报销材料收集按《宣传资料》第11条内容。

二、请及时将《居民医保证》发给参保学生,参保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时须到选定的定点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疾病住专科医院除外、急诊抢救情况除外),并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医保证。办理其他医保业务时(如医疗费用报销)也必须出示医保证。

三、患特定门诊大病(病种见宣传资料第4条)参保学生领取医保证后,即可办理申请手续:携带近两年与特定门诊大病病种相关的门诊病历或住院小结、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病历材料到选定的1家三级医保定点医院相关临床科室申请,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进行初审,再由参保学生携带审核材料、《医保证》、一张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到市医保中心审核办理《居民医保特定门诊大病医疗证》。

四、各高校大学生门诊统筹费用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134号)要求,制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并及时公布至所有参保学生,保证参保学生及时有效地享受到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各高校门诊统筹管理办法报市医保中心一份备案。
 
                                  桂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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