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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细则

时间:[2013-06-06]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党支部要把吸收师生员工中先进分子入党、特别是吸收大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第四条 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教育和引导他们积极靠拢党组织,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集中学习,经培训且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未获得结业证书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七条 党支部要经常分析入党申请人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党内外群众对他们的意见,对表现突出者列为积极分子,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八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自被确定之日起,经过至少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可将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批准后纳入发展计划。
第九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外调材料应加盖基层党组织的公章,查档所取的材料应加盖人事档案室或党组织专用章。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一般采用公示制及书面征求意见的方法。公示一般为5-7天,公示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的范围:学生必须征求其班主任、年级政治辅导员、学生工作处的意见;教工必须征求其部门负责人及不少于2名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同志的意见。
发展对象是共青团员的,一般应有团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 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班)结业证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主要指征求意见表)、政审材料、党支部关于准备吸收其入党的意见等(若是共青团员,须有所在团组织的推荐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预审。预审合格后,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业务学习、经历、存在不足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四条 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提出自己关于接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十六条 党组织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谈话内容: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党委印章后,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八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入党手续履行完毕后,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积极分子考察表等材料返还上报支部,便于继续考察、转正。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 党委应及时将审批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党委或基层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支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性党风教育。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应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一次,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并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或部门党组织应及时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应向党组织递交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决议。支部决议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院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将其《入党志愿书》和入党申请书等材料及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要向院党委报告发展党员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党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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