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方可报入我院集体户口。
二、根据公安局户籍管理政策,我院新生可本着自愿和方便的原则决定是否需要将户口迁入学院,是否迁户口不影响就业情况。在校期间不得将户口迁出。
三、学生的集体户口表由学院综合档案室专人统一代管。一般情况下不予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凭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借出手续,借出时间最长为一周。
四、退学或被开除的学生须凭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开具的证明,在一个月内到学院综合档案室办理迁出手续,一个月后仍未办理迁出手续的将冻结其户口的使用权。
五、毕业生应及时将户口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