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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3-05-09]  来源: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法人证书、
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法、有效、安全地使用学院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经学院授权,由党政事务部负责学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学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须在学院党政事务部主页“服务指南”栏目下载并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党政事务部办理使用手续。
第五条 党政事务部负责对学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使用人及用途情况进行登记,并对复印件进行编号,确保安全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存留学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凡违反规定者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原则上学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不提供原件;特殊情况下,如确实需要使用原件,须经学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转借他人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党政事务部负责学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事务部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5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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