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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试行)
2018-09-25 11:41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管理水平,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电算化条件下会计数据真实、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系统操作管理

第二条系统操作员及其操作权限,经财务资产处负责人批准后通过系统设定。

第三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具备计算机基本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严格按照系统操作程序和授权进行操作。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负责数据的安全维护、注册或注销普通操作员,并为其分配操作权限以及某些重要的设置。操作人员登录密码由操作员自行修改设定,并应定期更改密码。登录密码应注意保密,发现泄密时要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并修改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不得未经操作人员同意重置其登录密码,不得修改任何系统痕迹。

第六条非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的需要,操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计算机系统设置的有关信息。未经系统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本机系统或网络系统的设置。

第七条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原始凭证的数据编制凭证并输入计算机,对不合规、不正确、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的应当拒绝录入,并要求更正。审核人员及时检查操作人员输入的凭证的数据与原始凭证数据的一致性、合法性。若发现已输入的凭证有误,在记账前发现的,可要求凭证制作人员进行修改;在记账后发现的,要求凭证制作人员,以红字冲销纠正,再输入计算机。

第八条系统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长时间离开现场,

确需离开时应及时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或使用系统中的系统封锁,防止他人越权操作,造成数据泄密等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条系统管理员定期对上机操作日志进行备份,通过查询操作日志了解会计软件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为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在升级、重装会计软件和更换计算机硬件等时,必须经过财务资产处负责人同意,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完成。

第十一条系统管理员定期对计算机、电源线路、网络线路、设备接口等辅助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分析处理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系统管理员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检测,配备专门的杀毒软件并按时升级,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安全与完整,系统管理员要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将备份软件存档。

第三章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根据《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要求,结合会计人员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担任的工作性质,通过划分岗位明确操作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十五条不相容岗位的操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系统管理岗位、制单岗位、审核岗位为不相容岗位。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会计电算化及其权限设置一般在系统初始化时完成,平时根据人员的变动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系统管理员主要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用户设置、用户管理、参数设置等,还负责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升级、按时备份数据并归档,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制单人员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通过计算机及其会计电算化软件填制记账凭证。其操作范围包括,制作凭证,查询凭证、修改和综合查询。

第十八条复核人员主要对制单人员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员,负责系统数据、文档、账、表等书面的会计档案和光盘上的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以及报表等会计档案的调阅工作等。

第四章会计电算化硬件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专用计算机实行谁领用谁负责,严格操作规程,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同时关闭电源开关。

第二十二条定期进行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以及电脑桌,妥善保管、维护好电脑,做好防尘、防潮、防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联网的计算机上不得随意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盘、光盘或硬盘,不得随意向服务器拷贝数据。

第二十四条严禁外来人员使用电脑,以免资料丢失、失密,确需查阅有关资料,需经财务资产处负责人同意后,监督查阅。

第二十五条离职时应保证电脑完好,程序正常,文件齐全,接手人在确认文件无误后,须找系统管理员检查电脑运行是否正常,未按上述程序操作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接手人承担。

第五章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和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及计算机打印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第二十七条会计电算化打印生成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保管期限按《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以光盘等存储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为便于利用计算机进行查询以及在电算化系统出现故障时进行恢复,按照《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电子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存。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条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光盘、移动硬盘、计算机设备等,一般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按照《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有关法规制度调整时,本办法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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