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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2013-04-18 00:00   审核人: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权益,规范捐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赠组织机构
 接受捐赠工作在学院董事会的领导下,由常务副院长牵头负责,由党政办、财务处、后勤保障部、物业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受赠资金和物品管理工作。受赠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二、捐赠的原则
1.自愿原则。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及个人均可捐赠,数额不限。
2.账目公开原则。学院对收到的捐赠资金和物品以适当方式公布。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有权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
3.统一管理原则。捐款一律进入学院指定账户,统一管理。赠物由物业管理中心统一造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三、捐赠项目
1.基础设施类: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如实验室、图书馆、办公楼、教学楼等)以及图书设备、校园文化景观、纪念雕塑、碑石、广场、道路、园林绿化等项目。
2.奖助基金类:包括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科研奖励基金等各类捐款。
3.纪念活动类:包括学校科技活动、演出、宣传片、宣传画册、学术讲座、文体比赛等资助捐赠。
4.其它项目类: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其它捐赠项目。
  四、接受捐赠鸣谢方式
1.所有捐赠的单位及个人,给予颁发捐赠证书,逐一登记造册。
  2.所有基础设施项目的捐赠,捐赠额达到某建筑物及项目二分之一造价或数额较大者(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冠名纪念。
3.捐赠某单个项目金额在10万至100万人民币的,冠名纪念。
  4.捐赠或认捐数额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上者,刻碑纪念;
  5.设立奖教、奖学、助学基金的捐赠可冠名为捐赠者奖助基金。
  6.对捐赠资助专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六、捐赠资金和物品的管理
1.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由财务处统一接收并开具正式财务收据,设立专门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2.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捐赠项目的用途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支付和结算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3.学院筹集的单位和个人非专项用途的捐款,全部纳入学院经费管理并统一安排使用;
4.单位和个人捐赠的物品,按捐赠人的意愿由学院物业管理中心统一接收、管理,属于固定资产的须办理验收、登记、入库手续。
5.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将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七、捐赠的办理和联系方式
1.银行转账
收款户名: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账号:45001635207050507069;
开户行:桂林市建设银行高新支行
2.邮政汇款
收款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财务处
邮政编码:541006 
地址:桂林市雁山镇雁中路3 号
3.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财务处 电话:0773-3696898
物业管理中心 电话:0773-3695032
(请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注明捐赠人的单位、姓名、联系方式,如属校友请注明毕业时间、院系、专业,以便登记或查询)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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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73-3696366 传真:0773-3696266   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116 (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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