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学校首页 | 本站首页 | 财务处简介 | 通知公告 | 规章制度 | 师德师风建设 | 服务指南 | 信息查询 | 收费公示 
 
 
 财务动态 
财务动态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财务动态>>正文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2016-03-24 00:00   审核人:

漓院政财经〔2016〕2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管理,学校对《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

2016年3月15日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和规范财务报销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一、财务报销票据的要求

报销的票据必须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一)票据必须是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税务票据,或者为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据。

(二)票据须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工整。必须写明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或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付款单位名称必须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不得为部门或个人,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三)票据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

(四)对笼统以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耗材等填开的批量购物票据,必须在正规发票后附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并加盖与票据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票据不慎遗失的,须取得原开票单位的票据存根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原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方可作为报销票据。出差车船票、飞机票不慎丢失,须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若是参加会议,须附上会议通知),说明所乘坐的车次、航班以及票价,并由经办人所在系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才能代替原始报销票据。

(六)非本市的发票报销,必须与差旅费一同报销。外地设备款、工程款、图书发票和网购取得的发票除外。

(七)票据为电子发票的,须登录开票方告知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使用白纸进行打印后方可报销。

(八)票据为境外原始发票的,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金额等。财务处将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予以报销。

(九)当年取得的报销票据(以报销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当年报销;当年12月取得的报销票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若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报销,需由经办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财务报销规定及手续

(一)借款业务

1.办理各种借款业务须事先编写费用预算明细,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借款单”一式三联,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等填写清楚,不得模糊不清,送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方能到财务处借款。

(1)备用金借款,借款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可支付现金;借款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2)预付款项,须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支付,并附合同或其他相关附件材料,在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2.学校对各种借款,实行一借一清,前账未清,后账不借的办法。借款期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到财务处销账者不再给予借款,并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还所借款项。

(二)基建与修缮项目

1.修缮费、安装费、基建费等工程项目的支付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并严格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方能办理。报销时须附付款申请报告、项目合同、验收单、竣工结算单和工程决算单。

2.基建项目因方案招标合同或设计变更等原因,出现超合同金额付款,必须由项目责任单位出具详细书面说明,经相关单位审核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后方可支付。

3.质保金、保修金、履约金的返退根据合同的规定执行,经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还。

(三)各种费用票据的报销手续

1.各种发票、票证内容必须真实。所有发票都必须符合“财务报销票据要求”中的规定。

2.所有报销的发票,须事先层次栉比地粘贴在“空白原始凭证贴签”上,属零星小额(单张200元以下,含200元)的费用发票须粘贴在“小额原始凭证贴签”上。

3.同一笔经济业务的票据须合并核算,不得人为拆分。

4.出差业务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连同已粘贴好的票据和外出办事审批单,根据《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须在出差返回后15个工作日内报销。

5.零星采购的低值易耗品、维修配件等(金额100元以下,含100元),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须填写“代发票”,写清出售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并列明商品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加盖所在系部公章,经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6.购买固定资产(单价在500元以上或批量1000元以上)按照《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资产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执行,须办理如下手续:提交手续完备的采购申请书,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四份到后勤保障处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后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7.发放劳务费、咨询费、补贴、奖酬金等人员费用的,须填制签领单以及“现金支付凭证”,签领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姓名、标准、金额、身份证号(院外人员)、领款人本人的签名(原则上不得代领,若代领,代领者应签代领者本人姓名),报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方能办理领款手续。如发放劳酬10人(含)以上且金额200元/人(含)以上,或发放总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须批量代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人员经费。

(四)财务结算要求

1.单项经费开支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通过对公转账结算。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银行对公转账的支出,可通过个人工资卡支付,但报销时须提供与发票信息一致的银行POS机刷卡回执单或银行转账凭据。

2.支付款项时,收款单位名称须与发票上收款单位全称一致。

3.院内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实行内部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三、审批权限

学校财务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人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审批本人职权范围内的经费开支。各项财务开支的经济责任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此外,每项开支的原始票据上分别由经办、验收、审批三个人共同签字。

经费开支根据报销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其中:

(一)二级系单项经费开支10000元(含)以下的由系主任审批;10000元至50000元(含)以下的经系主任验收后报分工联系院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的经系主任验收后报院长审批。

(二)职能部门单项经费开支2000元(含)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元至50000元(含)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验收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验收后报院长审批。

(三)学校采购固定资产单项经费开支50000元(含)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学校临时追加项目单项经费开支100000元(含)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四、其他规定

(一)支取5000元(含)以上的现金须提前一天向财务处预约。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财务管理报销管理办法》(师漓院政财经〔2012〕3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党政事务部 2016年3月17日印发

关闭窗口

地址:中国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3号 邮编:541006
电话:0773-3696366 传真:0773-3696266   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116 (兼传真)
版权所有:桂林学院(原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财务处